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现将《吉水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水县委办公室
吉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1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日常管理,发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指国家和村集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建或利用村小学等国家和集体闲置房产进行维修、改建,供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日常办公,党员或群众集中活动的场所,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办公用品及场坪等。
第三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永久使用权属所在地村党组织、村委会等村级组织。
第二章 产权确认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产权按投资渠道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其中国家财政、乡镇及乡镇以上部门和单位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投资或无偿划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他投资一般属村集体资产,确实无法认定的资产应归国有。
第五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成后,发改委、财政、农经、审计、建设、国土、房产、教育等部门要及时进行项目审计和资产认定,督促乡镇以项目村名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标有国有资产份额的集体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管理责任和日常使用
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主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农经部门分别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资产台帐,定期检查村级组织落实活动场所保值增值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指导和协调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
第九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按照整洁、美观、实用、高效的原则,科学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房舍和场地,布置村“两委”办公室、党员活动室、计划生育活动室、综治维稳中心及室外阵地。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党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和科普宣传栏等要定期更新,确保公开及时、内容真实、宣传有力,方便党员和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不断拓展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活动场所建设成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卫生保健中心和商务连锁中心。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依托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党员活动中心,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远程学习、网上培训和信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远程教育站点传达政策、传递信息、传授技术、传播文明的功能。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要将活动场所的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免费开放,以活动场所为依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乡风。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要定期在村级活动场所开展民主协商、民主听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活动,扩大党员和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工作日期间,村级组织要安排干部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轮流值班,接待党员和群众自主开展活动,协助涉农部门搞好信息咨询、证照代办、物流中转等便民惠民服务。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业主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必须缴纳一定的租赁费用,同时要服从村“两委”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村级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需要。
第十八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开展与村级事务管理无关的活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开展各类党建活动、村务活动、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以备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查验。
第四章 运行维护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村级组织要采取指派专人管护、委托经营业主或聘请专人看护等办法,做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供电、供水、防火、防盗和卫生保洁等工作,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完整、功能完好。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需维修、改建或扩建、迁址重建的,须经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因维护、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村集体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按照县财政、农经部门要求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国有和集体资产,未经县财政、农经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办公及党员和群众活动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依托活动中心兴建村卫生所、幼儿园、物资购销等低偿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经营创收和运行支出台帐,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确保实现收支平衡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农经、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资产监管,防止资产流失、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在地、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和资产属性,或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活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村支部、村委会管理不力导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资产流失或资金被挪用的,由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会同当地乡镇联合调查核实后,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