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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05-14   点击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党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吉安市人事局吉组发 [2008]3 号通知精神,现将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

吉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4 29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1 4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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