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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05-11   点击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支部):

    经县委研究,特制定《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吉水县委

                              2003 5 16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监督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原则,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特制订本制度。

一、函询对象

县委管理任免的正、副科级干部(含县委、县政府任命的正、副主任科员)。

二、函询要求

凡群众举报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本人作出解释的,必须回复组织函询。

三、函询程序

1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在收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举报反映问题的大小轻重,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发函责成有关人员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回复。

2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发函给领导干部时,只能梳理摘录要点,严禁将举报件透露给当事人。

3 、领导干部在接到函后 15 天内,根据来函的要求就有关问题的事实真相、事情原由和本人态度及处理意见作出陈述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若有必要,本人还应当面向组织回复。

四、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后,视情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派人了解核实,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恰当处理。对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组织上要与其谈话,说明情况,引以为戒,并视情况在适当会议上进行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应责成当事人作出检查,提出改正措施;问题严重的,由县纪委立案查处。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 2008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吉水县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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