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支部):
经县委研究,特制定《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吉水县委
2003
年5
月16
日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坚持“监督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原则,及时纠正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特制订本制度。
一、函询对象
县委管理任免的正、副科级干部(含县委、县政府任命的正、副主任科员)。
二、函询要求
凡群众举报科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本人作出解释的,必须回复组织函询。
三、函询程序
1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在收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举报反映问题的大小轻重,向县委分管领导汇报。县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发函责成有关人员就所反映的问题向组织回复。
2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发函给领导干部时,只能梳理摘录要点,严禁将举报件透露给当事人。
3
、领导干部在接到函后
15
天内,根据来函的要求就有关问题的事实真相、事情原由和本人态度及处理意见作出陈述和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若有必要,本人还应当面向组织回复。
四、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后,视情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派人了解核实,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恰当处理。对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组织上要与其谈话,说明情况,引以为戒,并视情况在适当会议上进行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应责成当事人作出检查,提出改正措施;问题严重的,由县纪委立案查处。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