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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05-11   点击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支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原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将新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

2005 4 26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档案查(借)阅

1 、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奖惩、待遇以及治丧等事宜,可查阅干部档案。

2 、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经分管部领导签字同意的《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3 、查阅档案时,档案一律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并一律在档案查阅室查阅。

4 、查阅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污损或抽出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摘录、复制或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干部档案材料,同时应做好档案内容的保密工作。

5 、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在表中说明理由,经分管部领导及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6 、档案借用人员对借阅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及无关人员翻阅。

7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二、干部档案转递

1 、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变更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做好干部档案转递工作。凡提任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其档案原在县直单位管理的,须在接到任免通知后 7 天内由管档单位转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科。

2 、转出干部档案,应根据调干、任免通知等,由分管领导报告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再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密封并填写好《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达,不准以平信、挂号、包裹等方式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3 、转入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整理是否合格,档案材料齐全、整理合格后,再予以接收,并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凡发现档案存在涂改等现象的,退回原管理单位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县内干部档案转递一律由原管理单位派专人直接送交;从县外调入的干部,也可由原管理单位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寄干部科。

4 、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档案,商调需转出的,由干部科凭商调函,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部领导同意并报告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由管档人员通过机要交通转出。商调成功后,由管档人员按程序办理正式转出手续;商调不成功的,由干部科负责催回档案。

5 、单位整建制转出(入)的,其干部档案转递时,须同时填写干部档案移交清单。

三、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和档案整理

1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干部工作的需要和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收集材料,补充存入个人档案。至少每两年整理装订一次人事档案,并收取相关费用。

2 、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由单位负责组织人事的干部,按要求把归档材料主动送交管理单位,个人不得移交进档材料。学历、学位材料移交,按赣办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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