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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吉水县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05-14   点击

 

为了解除村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村干部的工作热情,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政策依据

1 、原则:坚持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各类农村基层干部,资金来源多渠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2 、政策依据:《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 [1999]14 号)、《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 [2003]3 号)及《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赣府厅发 [2003]3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赣劳社养 [2003]21 号)文件精神。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在任的村(含乡镇社区,下同)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含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兼职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在编人员)。

三、参保与缴费办法

1 、缴费比例: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16% ,其中:村干部个人缴费比例为 8% ,单位缴费比例为 8% 。单位缴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县财政预算;村干部个人缴费由村干部个人负担。

2 、缴费基数:在吉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300% 之间申报确定。

3 、以乡镇为缴费单位,统一申报参保村干部花名册和缴费基数,办理村干部参保缴费事宜。每一个缴费年度(每年的 7 1 至次年的 6 30 )的养老保险费,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局直接划入县社会保卫局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由乡镇政府在每年的 6 月、 12 月分两次代收代缴。

4 、年龄偏大的村干部,可按“延五补差”的办法参保。即男 50 55 周岁,女 45 50 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能满 15 年的,可延伸缴费时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长时间不超过 5 年。延续 5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 15 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补足到 15 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 10% ),自其补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5 年,或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按一次性从 1995 10 1 起补缴 10-15 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 10% )的办法参保。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此前连续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时间 10 年以上的,一次补缴年限为:距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与 15 年的差。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且此前连续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时间 15 年以上的,可一次性从 1995 10 1 起缴费补足 15 年,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本条规定的参保、缴费办法,只适用于本办法出台时首次参保。

6 、因辞职、落选、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从其离任的次月起,县财政不再按本办法负担单位缴费部分,但本人可续保,全部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个人账户管理

1 、县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的村干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5 10 月至 2002 12 月为正常缴费年限,按缴费工资 11% 记入个人账户, 2003 1 月以后为低标准缴费年限,按缴费工资 8% 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原省劳动厅《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良管理办法》(赣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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