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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05-11   点击

 

 

各基层党委,县直机关工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严密党的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必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意见》,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从 2005 年起,各基层党委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必须经过党员信息库中的打印功能转出,将介绍信和党员卡片信息一同转交接收单位。

 

 

中共吉水县委组织部

2004 12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2004 11 1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 6 个月及 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 3 个月及 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字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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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 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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