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员外出谋业逐年增多,在鼓励党员外出谋业的同时,为加强外出党员的管理和沟通,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
、外出党员有固定地点、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应转出组织关系;时间在
3
至
6
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属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组织关系。
2
、党员短期外出
(6
个月以内
)
,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按
3
至
6
款要求履行义务。
3
、党员外出前,必须由本人到所在党支部办理登记手续,说明外出去向、联系办法等,同时,掌握与支部的联系办法。支部须将外出党员人数及其情况报告党委。
4
、外出党员每半年至少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联系一次,通过面谈、写信或打电话等方式汇报思想和工作。
5
、外出党员原则上要求每年要亲自到党支部当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如确因特殊情况做不到,应及时通过信函或电话等形式说明情况。及时按标准交纳党费。
6
、各党支部须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与外出党员的联系,每半年要将本支部活动情况以信函或电话等方式通报外出党员。
7
、党员
3
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8
、党支部要加强外出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应在外出党员比较集中之时,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活动;条件成熟时,要不定期地走访外出党员,掌握其学习、劳动、生活情况,加强教育。
9
、充分发挥外出党员的积极作用。鼓励他们为家乡建设提建议、传信息、捐财物、出力气、招外商、引外资等。适当组织他们开展“我为家乡献一策”、“外出想着组织,致富不忘家乡,我为家乡作贡献”等活动。
10
、外出党员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