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是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多次使用这个权力,他晚年犯错误与“最后决定权”有直接的关系。《中共党史研究》第
2
期刊登李东朗的文章,对此作了评析。
1943
年
3
月
20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推定毛泽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并决定他为书记处主席。该决定规定,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这就是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由来。李东朗的文章认为,在论及毛泽东的“最后决定
权”时,了解其内涵特别是其职权的使用范围及其有效的存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仅限于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
第二,这个“最后决定权”存在和生效的时间并不长。
1944
年
5
月
19
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会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
5
月
21
日,六届七中会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因此,
1943
年
3
月中央政治局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以后党并没有再赋予毛泽东“最后决定权”。所谓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使用“最后决定权”的说法是淌有制度依据的。
但是,
1943
年的这个规定,有悖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为“最后决定”是根据大家讨论、多数人的意见,还是“主席”根据自己的判断、自己的意见而作出的呢?并没有明确有规定,似乎都是可以的,甚至从它的形成过程看是偏向后者的。特别是这个“最后决定权”形成过程中体现子网掩码党内对领袖的过于崇尚的思想,和它对毛泽东在思想上产生的影响,则对新中国建立后党内民主生活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最后决定权”的规定虽然没有了,但它在赋予者和承领者思想上留下的痕迹却是存在的。